杭州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期是多长?

发布时间:2019-11-01 14:42:31
 

 答:根据《劳动法》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及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;符合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条规定,再增加30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产假15天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产假42天。 
 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时间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,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。